郭 輝:“共和”表述與“二次革命”前後革命黨的政治困局
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汇智澳门 Author 郭輝
關鍵詞:共和 二次革命 革命黨人 政治困局
1913年3月,中華民國國會擬開會前夕,宋教仁慘遭暗殺,革命黨人遂高舉旗幟興師討袁,史稱“二次革命”。7月12日,李烈鈞在江西湖口誓師起兵,宣告贛省獨立,其討袁檄告中有言:“民國肇造以來,凡吾國民莫不欲達真正共和目的。袁世凱乘時竊柄,帝制自為,滅絕人道,而暗殺元勛;弁髦約法,而擅借鉅款。……實屬有負國民之委託,我國民宜亟起自衛,與天下共擊之。”檄文立足辛亥所造“國民”、“共和”等現代政治概念,批袁世凱為“帝制自為”。出師有名,古來有之,凡興兵動武,皆必以大義為名。革命黨興兵討袁亦需尋求合法性來源,此即“捍衛民主共和”與“捍衛革命勝果”。故“二次革命”常被視為革命黨人高舉民主共和旗幟、捍衛辛亥革命成果、反對袁世凱專制獨裁的行動。深究“捍衛共和”出師之名,革命黨實為利用辛亥革命成果“共和”政治文化。然實際開展過程中,革命黨對“共和”表述之運用卻頗陷困境。就古今中外而言,運用歷史記憶服務現實社會實屬普遍現象,舉不勝舉。但若“‘二次革命’既是辛亥革命的繼續,也是辛亥革命的終結”等說法,言外之意從“二次革命”回望辛亥具有某種特殊性。據揚·阿斯曼關於“交往記憶”與“文化記憶”區別的認識,辛亥“共和”於“二次革命”前後的革命黨而言,尚屬“交往記憶”而非“文化記憶”,獻力於合法性建構的同時,又體現出複雜性和局限。本文即分析“二次革命”前後革命黨人如何利用“共和”表述討袁,以及該表述在革命合法性建構上面臨的挑戰和困境,觀察“共和”表述的特徵與“二次革命”前後複雜政局的關係。
“二次革命”中革命黨內部情況異常繁複,大致可據對袁世凱態度差異而派分,這些亦體現於“共和”理解與表述。革命黨內主張討袁者將辛亥革命後流行開來的“共和”、“國民”、“民權”等話語作為輿論武器猛烈抨擊袁世凱種種罪行,形塑發動“二次革命”的正當性與合理性。
宋教仁被刺,革命黨人極為震驚,當時即有憤慨驚訝之言。國民黨江西支部將宋教仁視為“吾黨最能運用溫和手腕之鉅子”,其遭遇暗殺表明“文明”方式在當時已喪失其市場,國民黨內“熱烈之士”只得“出其最後之手腕,以貫徹其最初之目的”,強調“苟中央官僚依據優勢,竊弄威權,違反民意,則吾黨健兒為驅除共和魔慝,保障民國前途,計當發揮吾黨固有之俠烈精神,出最後之手腕,鞭巨石以入海,遏長江使斷流”。宋教仁案引起革命黨內不少人士的憤慨,開始考慮以武力為最後手段保護辛亥革命成果,而重要理由即為:袁世凱“違反民意”,革命黨人有責任奮起維護共和保障民國。時人多憤慨宋教仁死於“大局底定”後而非戰亂,所以將宋被刺身亡視作為民國“建設”而死。如此預設前提,似乎民國已然建成,震怒於尚有刺殺案發生。實際而言,諸多人士滿懷期望的民國,僅得軀殼而未有其實。時人難以恰當把握,只因“身在此山中”,有當局者迷之謂。當時有革命黨人針對宋教仁被刺身亡,發出“宋先生不可負,共和之局不可變更,中華民國尤不可坐視其喪亡。凡我中華民國愛戴共和之國民,無論為吾黨的異黨的,其速起,速起”的呼籲。如此言論均緣於辛亥革命所造就的中華民國及共和國民遭遇危機。
隨着宋案細節越發清晰,革命黨人在進行“共和”表述時更為直接,劍指袁政府,部分革命黨人力主武力解決的態度逐漸明朗。有人在宋教仁追悼大會上直截了當痛斥袁政府“為專制政府,為假共和”,並伸言此等政府之行為乃是強盜政府,此等政府之機關乃是殺人機關。“吾人須預備對付之方法,對付不了,則推倒之。不勝,則繼之以血戰。”“二次革命”呼之欲出,如此才能讓國民獲得真正共和,此亦視“二次革命”為辛亥革命之延續的重要表徵。徐謙針對“政府謀殺宋教仁”事發表《佈告國民》文,堪稱申明“共和”的檄文,痛陳“吾全國國民以赤血改革之新世界,以生命構成之新國家,當此共和初步,風雨飄搖,險阻艱難,痛深創巨。政府為國民之公僕,不思付託之重,力盡厥職,乃復狼子野心,盜憎主人,以傾覆新造之民國”。且“政府謀殺宋教仁,謀殺國民也;謀殺國民,謀叛民國也。宋教仁者,主張保障民權者也,主張鞏固共和者也,主張實行議院政治者也。宋教仁之主張共和,國民之主張也,吾全國國民之主張也。謀殺宋教仁,是反對議院政治也,是傾覆共和也,是蹂躪民權也”。民國根基“共和”被袁政府“破壞以盡”。如此,袁世凱政府破壞共和擾亂民國,其罪不勝誅。
不惟如此,袁世凱在國會反對下依舊行大借款事,激起諸多革命黨人的不滿。有人稱袁政府專橫,蹂躪國會,導致國會名存實亡,“何言共和”,強調對大借款“惟有抵死力爭,誓不承認”。政府行為實禍國殃民,孫中山對此頗感慨,他在抗議袁世凱政府與五國銀行團締結大借款時表示,若五國銀行團“以鉅款借給北京政府”,使其“充與人民宣戰之軍費”,則勢必重燃戰火,“貽國人以莫大之害”,而國人“既以極大代價換得共和,則今此必當誓死擁護此共和”。“大借款事”遭諸多反對,湘贛皖粵四省都督即聯名抗議,認為“借債關係全國人民負擔,無論君主共和,民主共和,凡屬立憲國均須議院正式通過,方能議借。不意以號稱民國,期限既終之政府,乃有悍然不經院議私借鉅款之事”。當時不少人將借款簽約視作破壞共和違法專權行為,對之極憤慨與不滿。
南方多省針對袁世凱專制行徑起兵討袁,其中諸多討袁通電均將維護“共和”視為討袁的合理性來源。江西討袁軍發佈“公啟”闡述討袁理由,直指袁世凱“帝制自為”、“破壞共和”:“袁氏帝制自為,務期破壞共和,與全國為公敵,橫恣無道,倒行逆施,國民之被其虐者,至慘至酷。烈鈞等目擊顛危,誠不忍諸先烈鐵血所創之共和民國,斷送於獨夫民賊之手。”故“贛省之戰,為鞏固共和戰,為表示國民反對專制戰,是非贛省一部分之責任,全國國民共同之責任也”。革命黨將“共和”用於口號宣傳,但並未進行深刻的學理闡釋,僅與“帝制”相對。江西討袁軍在對外通電中也聲明:“茲者袁世凱帝制自為,意圖破壞共和,為全國之公敵。本軍因國民公意,不得已興師討賊,以靖亂源。”因袁世凱“帝制自為”、“破壞共和”,討袁軍本“國民公意”而將自身起兵置於合法地位。
江西省李烈鈞部最早起兵討袁,其在指責袁世凱破壞共和的同時,亦特別強調起兵的直接原因即“北軍南擾”。江西省議會在討袁通電中指出:“黎元洪則虛與委蛇,實乃變本加厲,秣馬厲兵,黑夜襲擊贛軍。我贛為緊急防衛計,為保障共和計,不得不亟籌方法,以圖抵制。”正是在此基礎上,強調“袁世凱專橫違法,破壞共和,罪惡昭著,無俟縷述。此種共和大蠹,民國叛徒,為人民之公敵,人人得而誅之!我贛不幸,既首蒙兵害,痛切剝膚,禍急燃眉,本主張共和之初心,自當首先聲討”。當時北洋軍南下,予江西李烈鈞部相當壓力,“袁世凱違反約法,蹂躪民權,破壞共和,實行專制,種種不法行為,難以枚舉。茲復無故派遣重兵,擾亂贛省,實堪痛恨”,迫使李烈鈞部起兵討袁。其實,“北軍南擾”本身即破壞共和的行為,成為袁世凱的罪證。當江西討袁軍獲初步勝利時,李烈鈞等反應特別強烈,“共和”話語被運用至極致。李烈鈞等在瑞昌之役告捷電中述說:“袁世凱蓄意破壞,率兵禍贛,我贛為保障共和,聲罪致討。袁氏罪惡貫盈,神人共憤,親離眾叛,軍無鬥志。昨日瑞昌之役,袁軍大敗,我軍連戰連勝,士氣百倍。滅此朝食,匪難事矣!特此告捷。共和萬歲!”“二次革命”起兵理由即反對袁世凱破壞共和而“保障共和”。
不僅江西以“保障共和”為由討袁,黃興在任江蘇討袁軍總司令就職通電中,也強調江蘇討袁為“保育共和”之舉。他歷數袁世凱的罪行,稱其“倒行逆施,至於此極”,認為北軍之用心在“非至剿絕南軍,殺盡異己不止”,“似此絕滅人道,破壞共和,誰無子孫,忍再坐視”。黃興還明確指出起兵討袁的目的和性質:“今茲討袁之軍,其目的惟在保障共和,維持人道,因此而犧牲一切,亦所不惜。此次起義,並非新舊戰爭,更非南北決鬥。除推翻欺陷我民付託之民賊外,毫無自私自利之心”。當然,討袁之役雖非南北決鬥,但北軍南下屬事實,故在有關南京獨立的報道中,“南北”之別被作為重要內容闡述,同時凸顯“共和”。報道認定“北京政府視南方如寇仇,紛紛派兵駐鄂、駐湘、駐粵、駐贛、駐滬,肆厥淫威,狼吞虎視,殃民禍國,莫此為甚”,這不僅激起江西宣佈獨立,且“江南扼長江之衝,受禍尤為切要,為共和計,為中國全局計,此真有不能不獨立之原因也”。南京獨立後所出佈告中,將袁世凱視為“民賊”,稱其“違叛共和,恢復帝制,兵屠江西,罪大惡極,普天同憤”,所以南京獨立“無非為除暴安良,求真正共和”。陳其美宣佈上海獨立時,也強調“袁世凱違法殃民,逞兵南下,種種罪惡,無非破壞共和。現在各省繼贛而起者,如響斯應”,故要使“大局早定,真締共和”,只得宣佈獨立。各地獨立事較繁複,如江蘇獨立屢遭破壞,何揚鳴即因袁世凱違反共和兩次宣佈獨立。
當時社會借“共和”討袁漸有風行之勢。公民急進黨沈定一痛斥袁世凱“侮民為政,背叛共和,壞法亂紀,辱國妄民,僉壬得朋,黔首無告”,呼籲“凡袁氏所犯者一一戒之,凡民心之所欲者一一順之,凡前此革命諸子不滿於人意者一一恢復之,振我國威,泯我畛域,全我共和,還我自由”。廣東省議會、都督討袁通電羅列袁世凱破壞共和推行專制的罪惡,痛斥袁世凱“假共和之面具,行專制之威權,跡其罪惡,罄竹難書”。省議會聯合會鑒於“袁世凱自秉政以來,蹂躪民權,謀殺義士,違法借款,割棄外蒙,視法律如土苴,置議院於股掌”,導致“立法尊嚴,言論自由,早已莫保”,請國會兩院全體議員“克日南遷,擇地開議,俾伸國法而維大局”。省議會聯合會還推舉岑春煊重立中央政府,“開府江寧,主持中樞”,使“神州之域中,更無共和之魔障”。討袁聲勢頗強大。
革命黨利用“共和”表述討袁時,某些言論特強調僅僅針對袁世凱。歐陽武在討袁表述中區分袁世凱與政府,強調“惟此事實由袁之專制,只須推倒袁世凱一人,還我真正共和,不欲自相殘殺”。從某些表述而言,討袁並不等同於推翻北京政府,蔡元培等在討袁通電中也說:“贛事既起,東南諸省以次響應,皆聲言只對公一人”,而“为公僕者受國民反對,例當引避,而以是非付諸後日”。這些強調推翻和反對袁世凱個人的聲明,正是當時如何理解國家與政府的反映。柏文蔚在討袁佈告中痛斥袁世凱罪行,稱“袁賊禍國,首破共和,誇武力而縱虎狼,散金錢以收鷹犬,陰謀我元勛,虐殺我志士,盜賣我國土,蹂躪我人民,極惡窮凶,擢髮難數,普天同憤,薄海蒙羞”,為“保障共和維持秩序”只能舉行起義,強調起義“只在推翻首惡之個人,寧忍戕親愛之同種”。其實,明確起義對象後,能消除諸多人士顧慮,使革命黨起兵討袁盡可能少遭反對。不過,這種僅針對袁世凱一人的嚴格表述在革命黨內並未達成一致,正表明當時革命黨呈群龍無首之狀。
“共和”自始至終為革命黨人起兵討袁的預期目標。白逾桓、居正等為使討袁軍能堅守吳淞要塞,不僅希望“各省義軍迅速掃蕩逆軍,會師江上”,也呼喊出“袁賊推倒之日,即共和告成之時”的口號。“共和”成為義軍目標,以鼓舞振奮討袁行動。他們還呼籲“各省都督、司令官奮力進戰,速倒民賊,掃除專制,急救共和”。孫道仁有感於袁世凱“假集權之名行專制之實”,且派北軍南下江西,挑起戰端,“自殘同胞”,導致福建“勢必續蒙其禍”,宣佈與袁世凱斷絕關係,“以保守吾閩生命財產、維持地方治安、廓清專制、鞏固共和”,使國民能“共享永久共和幸福”。“共和”表述為“二次革命”理由,實現共和也成為振奮時人的口號。
革命黨人在“二次革命”中紛紛圍繞“共和”進行相關表述,袁世凱方“違反共和”,而革命黨人“保障共和”,如此則贏得起兵討袁的合理性。但值得深思的是,“共和”首先應被準確定義,即獲得“共和”話語權,才有可能真正收獲合理合法性資源,成為正當性來源,不然“共和”有淪為工具的可能和嫌疑。
“共和”被革命黨當作“二次革命”的理由,同樣也被袁世凱方當作反擊革命黨的武器,通過對“共和”表述的爭奪,消解辛亥正面敘事的力量。換言之,革命黨的“共和”表述受到諸多挑戰,“共和”一詞被闡釋出不同涵義,而為不同政治勢力所用。該現象本非奇特,但在“二次革命”與“辛亥革命”間表現得異常明顯,或因兩者關係本即微妙。
革命黨內部有人主張以法律解決宋案與大借款案,社會上運用“共和”調和南北之風亦頗盛行。萬國改良會丁義華(Edward Waite Thwing)致電孫中山與黃興,肯定他們“造成民國之偉烈豐功,實為中國五千年來歷史上之獨見”,但對其起兵討袁一事表示不滿:“諸公用盡百折不回之志,造成燦爛莊嚴之共和民國,何來不幸之言,淆亂人心?必有幸災樂禍之徒,乘機蠱惑”。其言試圖緩和革命黨與袁世凱之間的矛盾,求得問題和平解決。孫中山、黃興駁斥丁義華的主張:“先生為共和先進國之國民,而維持友邦者獨具熱忱,倘能研究真象,發為正論,使世界知有主持公理者在,則頂禮而膜拜之矣”。“共和”似已成為對話交流的重要平台與工具,但持不同立場者對共和實有不同理解。岑春煊也以“共和”名義發出主張和平解決的通電,強調“各省軍人同是共和國民,尤當不忍遂各方面之感情,互相仇殺,同心同德,極力維持,一秉國民公意,和平解決各項問題”。“共和國民”應據和平方式解決問題。
某些人在理解“共和”上存在一定“誤區”,覺得武昌起義後已實現共和,如今應珍惜保護而非破壞,故試圖以忍讓態度處理“宋案”、大借款案等。上海總商會對“共和”滿懷希望,期待“國會成立,選舉正式總統,為我商民造福”,因而反對戰爭,主張法律解決“宋案”,強調“宋案審判於法庭,借款、選舉取決於議院,自有法律為範圍,豈尚血氣為勝負”。全國商會聯合會也力主和平解決,認為辛亥革命後共和建立,“人心漸定,商業亦有來甦之望,方冀次第建設,福利可期”,但“宋案”後“謠言四起,險象環生”,“商貨停頓,市面凋零”,故希望孫中山、黃興等能表明“素志”,“其有謀為不軌者,一體嚴拿,盡法懲治”。這些言論均立於“共和”已實現,不希望戰亂發生,破壞來之不易的“共和”。針對此,孫中山等明確指出:“惟是共和時代與專制不同,人人當以國家為前提,即人人有擁護共和之責任。苟有立心不軌,破壞共和者,眾當棄之,斷不宜姑息養奸,自貽伊戚。”革命黨人針對與之不同的“共和”言論,堅決表明自身的“共和”理解,擁護真正“共和”。
當時更有甚者,立足於袁世凱方的言論,將討袁派視為“謀叛民國”,稱孫中山、黃興有意“藉口宋案及大借款簽押,與政府宣戰”。北洋軍人在述及相關問題時,甚至利用“共和”謾駡:“要知四萬萬同胞為求幸福而革命,非為擁戴一二偉人而革命。我軍人為保衛四萬萬同胞而贊成共和,非為推戴一二偉人而贊成共和。大總統累歲優容,冀其自悟,而亂謀益急。我軍人暨我同胞,豈能不自為之計。自非暴徒死黨,何知有元勛偉人。亂天下者,與天下共擊之。我輩軍人向不入黨,只知有國,不知有黨。只問亂不亂,不問黨不黨。如有傾覆政府,破壞共和之人,我軍人枕戈而待,不敢言勞。”此種“共和”言論顯然已失去基本理性,在一定程度上完全淪為論爭工具。當時甚至有如此說法:“因為前年武漢起義,我們非常出力。後來贊成共和,推舉袁大總統,所以共和成立一年以來,各處平安。但是,現在南方尚有幾省不贊成共和,袁大總統非常震怒,大拍桌子,非把他們打破不可。”該言將孫中山等革命黨人置於“不義”之地,視其為破壞共和者。袁世凱方也在利用“共和”尋求出兵作戰的合法性。
副總統黎元洪立於袁世凱方主張和平處理“宋案”與借款,他利用“共和國家”、“永守共和”為袁政府辯護,認為“共和國家既特設此立法、司法兩大機關,人民自當以全權付託。我輩惟有各守秩序,靜候法庭、議院之解決,以免舉國紛擾。如其尚有疑猜之黑幕,元洪不難聯合各都督,全力擔保永守共和之責任,以取信於國民,而息無量之憤愾”。當然,某些革命黨人在某種情況下,也希求通過法律和平解決問題,黃興在覆黎元洪的電文中即表示“對於宋案,純主法律解決,借債要求交國會通過”,並承諾“以全力擔保永守共和”。和平相較於戰亂,顯然更易收獲民心。無論何種政治勢力均將“共和”視若準則,只有如此才能擁有“權威”。程德全所言道出了大多數主張法律解決者的心聲,他認為辛亥革命建立共和是“為求人民幸福”,而“宋案”引發的紛爭導致“人心恐惶,影響所及,人民已有枕席不安之狀”,希望各方“以國家為重,以人民為心,各自審其權限,各自盡其職守,毋聽讕言,毋逞臆說,毋為逆億之術,毋作忿激之爭”,“宋案當聽法庭解決,借款當聽國會主持”。李準也覺得“大總統電覆各節,詞理甚明”,而“冀同享共和,免遭兵禍”,希望能調和南北。北方十七省都督反對推翻借款,以黎元洪為首發出誓言:“當共以銅筋鐵血,擔保共和,着各省之先鞭,為諸公之後盾。斷不使帝制復生,民權中斬,皇天后土,實聞斯言。”顯然,當時各方人士皆以“保護共和”為底線,從言必稱共和亦可觀測“共和”的強大影響。
“二次革命”中諸多地方軍人則頗為反復無常,乃至混淆黑白。龔鎮鵬致電段祺瑞標榜維護共和,忠於袁政府,提及胡萬泰師長要他“秣馬厲兵,預備北伐”時,復以“現我國外患內憂危乎岌岌,維持尚無善術,豈忍心擾亂共和,力誓不從”。程德全從反袁方叛變,力勸黃興取消討袁,稱“國體既建共和,只宜訴諸法律,無所謂武力解決”。他表面上利用“共和”呼籲民國得來不易,應倍加維護,實質是維護袁世凱統治。龍濟光試圖出兵平粵時,也以“粵省人心,敬愛共和,維持統一,決無異志,怵於兵力,可稱脅從”為由。湖北有寧調元、熊越山等革命黨人活動,黎元洪在處理該事件時,以“惟念自起義以來,對於政府則擁護統一,對於民國則鞏固共和,固不敢開中央專制之萌,亦不忍見地方分裂之慘”為說辭。隨之,袁世凱也發出命令,通緝湖北亂黨,理由“冠冕堂皇”:“現國會既已成立,法律正待進行,或仍藉口於政治改良,不待國會議定,不由國會監督,簧鼓邪詞,背馳正軌,惟務擾亂大局,以遂其釀奪之謀,陽托改革之名,其實絕無愛國與政治思想,種種暴亂,無非破壞共和。凡民國之義,人人均為分子,即人人應愛國家,似此亂黨,實為全國人民公敵。”面對革命黨“破壞共和”之輿論,袁世凱方則利用“共和”駁斥革命黨人,標榜自身不願“破壞共和”。
南方幾省利用“鞏固共和”起兵討袁,但袁世凱方亦不示弱,以“破壞共和”反擊討袁軍。袁世凱在敘及李烈鈞湖口起兵時,即稱其“不意逆謀叵測,輒復潛至湖口,佔據砲台,稱兵構亂。謂非背叛民國,破壞共和,何說之辭”。袁世凱針對歐陽武,也說“共和民國以人民為主體,而人民代表,以國會為機關。政治不善,國會有監督之責;政府不良,國會有彈劾之例”,而他“竟指國軍為袁軍,全無國家觀念,純乎部落思想”,且“捏詞誣衊,稱兵犯順,視政府如仇敵,視國會若土苴,推翻共和,破壞民國,全國公敵,萬世罪人”。蔡元培等人函電袁世凱,要求其辭職,袁世凱回覆:“當國會成立之日,鄙人即諮請迅選正式總統,而黨派紛歧,迄今未見分曉。正日日殷盼息肩,而叛徒傾覆共和,破壞民國,幾有亡國不顧之勢。鄙人有救國救民之責任,當此存亡危急,國民呼號請命之時,斷不敢捨之而去,坐視亂黨之荼毒生靈。”袁世凱將“共和”當作言論工具,回應和攻擊革命黨人。
袁世凱立於“合法政府”,通過臨時大總統令解散通緝“非法”革命者。如解散江西省議會令中,稱其“宣言與中央脫離關係,顯係大違輿論,破壞統一。此等背叛行為,實非法律所能保護。本大總統行使約法統治權,應即責成宣撫使段芝貴、護軍使李純勒令解散,一俟軍事稍定,另行依法選舉,以期符合民意”。民國成立後“僭民政治”盛行,“二次革命”中袁世凱方即利用共和、國民等以達派系利益或個人私利。袁世凱將南方各地獨立起兵討袁,視為“反抗中央,圖謀不軌,居心叵測”,且“破壞民國”。正是在如此語境下,革命黨人“二次革命”的合法性基礎被消解,“共和”表述的工具性凸顯。“二次革命”失敗後,袁世凱公佈國民黨議員的“助亂證據”,塑造國民黨破壞共和的形象:“我國民自上年革命以來,滿目瘡痍,元氣未復,所望忍痛須臾,以購共和之幸福,乃不意謬託二次革命者之為禍更酷於往時也。追原禍始,誰實厲階。我國民痛定思痛,其亦知使我國民之顛沛流離於槍林彈雨之中者,為國民黨黨員及國民黨議員乎。”故“本大總統誓當恪依就任之宣言,刷新共和之政治,俾我國民咸享幸福”。他還發佈解散國民黨令,以“使我莊嚴神聖之國會,不再為助長內亂者所挾持,以期鞏固真正之共和,宣達真正之民意”。“共和”被袁世凱濫用,已完全失其本義,成為政治鬥爭的工具。
“二次革命”中多面的“共和”表述有諸多值得深思之處。首先,各界人士的“共和”表述中難見深刻學理分析。該情況與當時具體政治環境有關,各界人士的“共和”表述多出自實際鬥爭活動的需要。所以,他們的“共和”表述具有強烈針對性和策略性,直接明瞭地服務於現實政治。故無論討袁者還是袁世凱方的“共和”,均沒有詳細的學理闡述。革命黨人在起兵討袁宣傳中,多將袁世凱視為“欲令共和消滅,帝制自為”,故需要反袁以使“國賊伏誅,共和永固”。而袁世凱方在反擊革命黨人行動時,亦用“破壞共和,為德不終,深為悲痛”等語對之。細心者則易覺察,雙方均運用“共和”表述,稱對方為“破壞共和”,但未能對之展開具體分析和詮釋。如此分析,並非貶低革命黨發動的“二次革命”,比較其“共和”認知的高下。若從當時實際情況出發,對“共和”進行符合環境的評價,則不難理解革命黨人所從事的實際革命行動。應從革命實踐認識“二次革命”中的革命黨人,正確定位並不影響“二次革命”的歷史意義與價值。
革命黨的“共和”表述具有天然合法性,並被他們較準確地把握。如“宋案”、大借款案等在革命黨的相關表述中反復出現,以確立其“共和”表述的合法性來源和基礎。此外,雖說革命黨在表述“共和”時沒有進行系統學理分析,但相當具體且詳細地舉證袁世凱罪行,提供了厚實的討袁“共和”語境基礎。徐謙的一段文字提供了有力說明:“臨時政府之期間,其罪狀已有擢髮難數者。挾持兵力,要求政權,罪一。煽亂軍士,窟宅北方,罪二。任用私人,把持財權,罪三。唆使軍警,干涉議院,罪四。私擅借款,數達萬萬,罪五。預算未成,擅行支出,罪六。秘密賄買,離間國民,罪七。法案未定,命令先佈,罪八。嘗勳酬庸,自作威福,罪九。假託軍事,不法殺人,罪十。擁兵自衛,坐失外蒙,罪十一。獎勵盜賊,陰植死黨,罪十二。浪費金錢,貽誤國政,罪十三。違背約法,恣睢妄行,罪十四。固已罄南山之竹,不足以窮其惡矣。”如此基礎上,他繼而道:“然我國民猶忍而受之者,以其猶蒙共和之假面具也。”廣東省議會、都督亦在討袁通電中列舉袁世凱“假共和之面具,行專制之威權”事蹟十二條。正是這些具體而微的事實,為革命黨起兵討袁進行“二次革命”提供了證據和合法性基礎,也充當了他們言指袁世凱“破壞共和”的事實依據。
其次,從“二次革命”中“共和”的各種表述,能明顯察覺出“共和”已然成為工具。“共和”作為當時社會的重要言論資源,受到諸多人士推崇與主張,無論討袁方或袁世凱一方,均需要將之當作自身的言論支撐,若說“言必稱共和”也不為過。民初政治思想中“共和”具有與“革命”同等重要的地位,且某種程度上“共和”較“革命”更流行,成為政治時髦詞匯之一。“共和”內涵本應相對穩定,但被當時各方勢力詮釋成各種形態,換言之,他們在該話語場域內爭鬥、整合、合作、分化,皆能找到適合且有利於自身的言說表達。“二次革命”中的討袁方與袁世凱方均能利用“保障共和”、“擁護共和”、“擾亂共和”等詞匯,作為攻擊對手的話語工具。
另外,“共和”成為工具的表徵也體現於“政府”問題,政府良善與否成為言論重點,這正是共和政治的重要特徵。不少言論使用“政府”為爭論平台,表明政治的現代性,但也從另一方面體現出當時政治資源的局限,短時間內尚無更好的言論武器,僅能在有限的“交往記憶”中尋求資源。“二次革命”中的政府具有強大權威,革命黨在尊重現代政治制度的同時,也倍感無奈。黎元洪以調停名義致電李烈鈞,即以“軍人服從中央,是其天職”為理由,當袁世凱發出罷免李烈鈞令後,李不得不以“下野通電”對之,但依舊不忘利用“共和”,希望“借諸公之力,擔保共和”。這顯然是立於“政府”表達自我訴求,但政府良善與共和間的關係問題成為理由。江西省議會反對罷免李烈鈞,也以“擁護共和”對付,指出:“謹代人民泣告全國,我贛為擁護共和,先受切膚之痛,務望主持公論,互維大局,民國前途庶幾有豸。”同樣,廣東都督陳炯明辭職時,希望“歸田養母,為共和之幸民”。眾人言說紛紛,均將“共和政府”視為核心話語。
最後,“二次革命”是一場較複雜的革命,不少學者指出,“二次革命”失敗是因革命黨內部缺乏統一指揮和領導,當各地起兵討袁後,缺乏強有力的指揮中心。“二次革命”暴露出革命黨內部諸多弊端,這也恰恰說明革命黨在追尋“革命”資源上的困境,因辛亥革命去時不久,難以形成可供參考的政治文化資源。換言之,袁世凱在不少場合均言及國會正準備召開,國家各項建設均有序展開,但“二次革命”中斷了正在進行的諸多事項。“二次革命”既是辛亥革命的繼續,也是辛亥革命的結束,尚在進行之事難以提供穩固的合法性資源。揚·阿斯曼如此描述“交往記憶”:“群體成員對交往記憶的分有是雜亂無章的,雖然有人知道得多,有人知道得少,而且年長者比年幼者的回憶在時間上的跨度更為深遠,但是,即使有人比其他人知道得更多,群體也並沒有設定專職人員或者專家對這種非正式傳承負責。對這種回憶所含知識的獲取,是隨着對語言的獲取和對社會交往的參與而同時發生的,對此,群體中的每個人都擁有着同樣的資格。”若將“交往記憶”替換成“共和”,用這段話描述“二次革命”時“共和”表述的具體情形,大意上亦適當。此正反映出當時“共和”並未成為某些人的特有合法性資源,即每個人皆“擁有着同樣的資格”可對之進行述說。
不少地方的討袁勢力在宣佈獨立上出現反復,人們內心搖擺,同時也因辛亥革命去時未久,難以認清袁世凱政府,俗言之:“不識廬山真面目,只緣身在此山中。”“共和”記憶未凝固,無法形成持續影響。譚延闓在湖南宣佈獨立的“示諭”與取消獨立的“佈告”,則是觀察“共和”這一辛亥記憶為“進行時”的典型。獨立“示諭”稱:“照得中華民國國家,為中華民國人民組織而成,即為中華民國人民所共有。無論何人,苟有違反共和,陰謀專制,以國家為一家之私產者,即謂之叛賊,謂之大逆不道,人人得而誅之。”而袁世凱“年餘以來,帝制自為,多行不義,摧殘輿論,破壞約法,擅定官制,暗殺元勛,任用私人,結納匪徒,抵押鹽釐,大借外債,侮弄國會,剷除民意,共和政體幾於中斬”,故“誓師討袁”以“保衛同胞之真正共和幸福”。譚延闓投機取消獨立時,依舊利用“共和”:“照得自贛省獨立,各省繼起,吾湘為鞏固共和起見,不能不同聲響應,以維治安。凡我人民,同此企望和平之心,非以張皇武力為事。現在閩、粵、寧、皖,已均各取消獨立,大勢所趨,皆以保境息民為主。”且“除飭軍警實力保護外,用特佈告商民人等,各安生業,勿復驚疑,以還熙皞之天,同享共和之福”。譚延闓進行“共和”表述時,體現出的“搖擺”表明“共和”的流動性,這正是交往記憶的特性。時人的“共和”表述與理解存在自相矛盾之處。
“二次革命”中“共和”表述所呈現的特徵,恰恰說明革命黨面臨政治困局,甚難找到更恰當的政治文化資源與對手較量,佔據言論優勢。換言之,正因“二次革命”前後革命黨面臨各方面困局,才導致“共和”表述難以理直氣壯。無論哪方面政治勢力面對“共和”,或許皆既愛又恨。
學界多認為“‘二次革命’既是辛亥革命的繼續,也是辛亥革命的終結”,如此說法正反映出“二次革命”的困局,從當時各方的“共和”表述則不難窺見時人理解“二次革命”的差異。“二次革命”中人們進行“共和”表述時,其實多在追述辛亥革命遺產“共和”,但“共和”尚未能形成“文化記憶”,停留於“雜亂無章”階段,也沒有“專職人員或者專家”可以對之進行權威表述,以涵括各方異見。正是在“每個人都擁有着同樣的資格”的狀況下,“共和”成為缺乏學理討論的工具性詞匯,其流動性語義尚待穩固。從“共和”表述的語境出發,觀察“二次革命”前後革命黨面臨的政治困局,也能更深刻觀察當時社會的複雜多面,以及“二次革命”本身的局限。進一步言,“共和”在近代中國的生存環境值得人們的更多思考,僅重視“革命”的近代中國,是否尚有“共和”生存空間,為何單剩“革命”迴響,而無“共和”音訊。“共和”與“革命”本屬辛亥革命成果的孿生兄弟,或正因“共和”被“盜用”而為世人拋卻。
作者簡介:郭輝,湖南師範大學歷史記憶與社會意識研究中心、湖南師範大學歷史文化學院教授。
來源:《澳門理工學報(人文社會科學版)》2023年第1期。
註:特此感謝《澳門理工學報(人文社會科學版)》授權轉載。